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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林业局 关于加强野生蔷薇等树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2 信息来源:南阳月季网 点击:

 各县区林业局:

野生蔷薇、大树古树是重要的生态资源。近年来,各地十分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绿化美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片面追求产业发展和景观效果,违规采挖大树古树进城绿化,违规采挖野生蔷薇发展树状月季。这种做法违背了自然发展规律,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影响了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进一步规范野生植物资源经营利用行为,依法有序发展林业产业,确保大树古树和野生蔷薇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及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野生蔷薇等树木采挖管理

(一)采挖野生蔷薇等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

本文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已定植的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二)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因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采挖、移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采挖野生蔷薇等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1倍以上的树木。

二、加强野生蔷薇等树木运输、经营(加工)管理

(一)运输采挖的野生蔷薇等树木,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二)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1.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生产台账,对收购树木的时间、采挖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权属和销售树木的时间、树种、规格、数量、销往地、收购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2.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收购树木的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树木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并留存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三、组织开展野生蔷薇等树木的清查工作

各县区林业部门要立即组织林业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大树古树采挖、移植情况,野生蔷薇采挖发展树状月季情况,进行清理清查,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存有数量、树种、规格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四、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林政、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稽查等部门,对滥挖野生蔷薇等树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严厉打击;对私拉偷运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危害严重、影响大的案件要公开进行处理,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效保护森林生态资源。

各县区林业局将清查处理情况及打击情况,于4月26日前报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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